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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8 浏览次数:12,200 次 电车资源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三部门联合发布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二批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申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在总结第一批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经验基础上,开展第二批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申报工作。
此外,通知要求,除满足区位条件和物流基础外,还需要满足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对推动城市物流配送发展、新能源配送车辆便利通行等方面有具体、明确的支持政策。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二批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8〕9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关于加快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16号)有关工作部署,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在总结第一批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经验基础上,决定组织开展第二批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开展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是支撑国家新型城镇化战略实施、防治大气污染和缓解城市交通拥堵、促进物流降本增效、破解城市配送“三难”问题的客观要求和重要举措。第二批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评选将以城市为组织主体,按照客观公正、好中选优、突出重点、多方协同、注重实效的工作原则,以全面落实运输结构调整行动计划任务部署为主题,以建设“集约、高效、绿色、智能”的城市货运服务体系为导向,以进一步完善城市货运配送网络节点布局、加大新能源配送车辆推广力度、创新运输组织模式、优化城市配送通行政策、加强信息交互共享、培育龙头骨干企业为重点,以推动节能减排、降低物流成本、促进运输服务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统筹项目布局,加强量化考核,严格遴选把关,强化跟踪指导,为推动城市绿色货运配送高质量发展提供典型经验借鉴和模式参考。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申报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的城市,原则上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区位条件。优先支持《推进物流大通道建设行动计划(2016—2020年)》确定的国家骨干联运枢纽(城市)、区域重点联运枢纽(城市),以及《国家物流枢纽布局和建设规划》确定的陆港型、港口型、空港型、生产服务型和商贸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承载城市。
2.物流基础。物流枢纽站场等基础设施条件较好,信息化水平较高,物流需求旺盛,城市配送、甩挂运输、冷链物流等重点领域发展潜力大。
3.政策环境。城市人民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对推动城市物流配送发展、新能源配送车辆便利通行等方面有具体、明确的支持政策。
(二)优先支持方向。
1.服务支撑国家重大战略实施。能够较好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国家重大区域战略,覆盖运输结构调整重点区域,推动城市群、都市圈货运配送统筹布局、一体化发展,更好服务国家新型城镇化战略实施,鼓励城市联合申报。
2.新能源车辆推广应用成效显著。优先支持推进城市配送车辆清洁化、标准化成效明显的项目。鼓励地方政府围绕购置、运营、回收利用、充电或加气加氢等配套设施建设、优先保障路权等方面,建立有效的资金和政策保障机制。
3.货运配送组织模式创新推广。优先支持开展统一配送、集中配送、共同配送,以及干线多式联运与甩挂运输、两端共同配送等先进组织模式的项目。鼓励地方政府积极培育龙头骨干企业,引导企业整合配送资源、共享信息数据。
4.城市便利通行政策科学有效。优先支持健全完善城市配送车辆便利通行政策的项目。鼓励地方政府解决“通行难”,完善城市配送节点网络,优化城市配送车辆通行区域、配送时间;着力解决“停靠难”,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和出租车停靠站,探索设置城市公共临时停车位或临时停车港湾;着力解决“装卸难”,鼓励城市规划专用卸货场地,推动设施共享共用。
三、申报程序与时间安排
(一)启动阶段(2019年9月-10月)。
1.城市申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本省(区、市)各有关城市进行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城市,参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的通知》(交办运〔2017〕191号)附件2确定的实施方案编制要点,结合本城市发展特点,认真组织编写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实施方案,报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抄送省级公安、商务部门。
2.审查确认。省级交通运输、公安、商务部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申报城市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报告。按照推荐的优先顺序排序后,填写《XXX省(区、市)申报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情况汇总表》(参见交办运〔2017〕191号文附件1),于2019年10月31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交通运输部,申报城市名额不限制。交通运输部会同公安部、商务部组织专家对审核报告和城市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城市,并于2019年11月30日前联合发文确认公布。
(二)实施阶段(2019年12月-2021年12月)。
1.组织实施。申报的示范城市要建立部门协同、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按照申报实施方案,严格组织执行,落实配套,全面推进各项工作,示范期为2年。创建期间,要定期开展自查,对照《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绩效考核评分细则》对本地区评价周期内的各项工作进行自我评价、计算评分分值,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19〕59号)附件1和2确定的评分细则和报告格式,编写《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年度报告》,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年度报告报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集中督导。省级交通运输主要部门要会同公安、商务部门加强跟踪督导,及时掌握本辖区内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运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示范工程建设中遇到的各类问题。汇总年度城市绿色货运配送总结报告、考核评价情况、相关政策文件等材料,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交通运输部。
3.重点抽查。交通运输部将会同公安部、商务部视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调研督促指导。
(三)验收阶段(2022年1月—4月)。
1.评估验收。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商务部门按照示范工程考核绩效评分细则,对照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和考核验收目标,对示范工程进行总结评估,出具评估验收意见报送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将会同公安部、商务部视情对各省的评估验收意见进行复核。
2.总结推广。全面总结示范工程取得成效,梳理典型发展模式和成熟经验,充分发挥标杆项目示范引领作用,推进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健康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示范城市所在省级交通运输、公安、商务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发展的重要意义,对示范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示范城市应加强领导和统筹,建立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明确具体职责、工作目标和任务分工,强化示范工作动态监管,为示范工程提供组织保障。
(二)落实配套政策。
交通运输部将按照《“十三五”交通运输专项建设规划中期评估调整方案》和相关管理规定,对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中的有关货运枢纽(物流园区)项目予以重点考虑、优先支持。公安部、商务部将根据各自职责,加强部门协调和政策推进,支持示范工程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积极争取省级和城市的财政资金支持,加大对示范工程中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信息平台建设、新能源配送车辆更新购置、企业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三)强化市场监管。
示范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商务部门研究制定城市配送企业运营服务规范,健全城市货运配送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引导行业规范发展。加强城市配送需求、车辆运力需求的调查统计,科学制定城市配送发展规划和运力投放计划,提高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发放的科学性。进一步加大对城市货运非法营运、交通违法行为的检查和处罚力度,规范城市配送市场和安全秩序。
(四)加强监督指导。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商务部门,按照示范工程绩效考核评价办法的要求,严格对示范工程的绩效考核。加强对示范工作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及时掌握示范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示范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示范工作取得实效。
联系电话: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010-65293432、65292764(传真)。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2019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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