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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5 浏览次数:10,458 次 广州日报
新修订的《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下简称《规定》)将从9月1日起施行,新规从“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等方面持续加大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力度。其中明确规定,禁止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对机动车尾气进行路检或停放地抽检时,被抽检机动车的驾驶人不得拒绝抽检;同时鼓励市民投诉和举报机动车排气污染行为。
广州机动车数量庞大,至2019年上半年,机动车保有量已达277.7万辆,其中汽车保有量265.8万辆,且有大量外地牌照车在广州市行驶。《规定》注重“源头严防”,为完善机动车污染防治体系、严格机动车登记和迁入管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严管车用燃料等提供了法制依据。
首先,在本市初次登记上牌和申请迁入本市的机动车,不符合本市执行的新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将不予登记。
其次,在用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不得拆除、闲置或者擅自更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应当选择具有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排气污染检测;被抽检机动车的驾驶人不得拒绝抽检;经道路或者车辆停放地抽检不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相关部门将责令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予以改正,同时将检测结果记录在册、输入监督管理数据库,并予以公告。
此外,《规定》提倡机动车使用人临时停车时熄火,还鼓励投诉和举报机动车排气污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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