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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布:《关于加强新能源小型货运车辆专用营运额度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22-02-09 浏览次数:34,053 次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新能源小型货运车辆专用营运额度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日期: 2022-01-27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新能源小型货运车辆专用营运额度投放及使用管理,引导本市物流企业推广使用新能源物流车,根据《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形成《关于加强新能源小型货运车辆专用营运额度管理的若干意见》,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2022年1月27日

关于加强新能源小型货运车辆专用营运额度

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加强本市新能源小型货运车辆专用营运额度投放及使用管理,引导本市道路运输企业推广使用新能源物流车, 根据《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文件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本市新能源小型货运车辆专用营运额度,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控、按需投放、无偿有期限使用”的原则。

二、管理部门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道路运输局”)负责对本市新能源小型货运车辆专用营运额度进行管理,并根据市场实际需求,实施年度投放,总量控制、动态调控等管理措施。

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市道运中心”)具体负责对本市新能源小型货运车辆专用营运额度申领、使用等监督管理工作。

三、额度投放

(一)投放周期

本市新能源小型货运车辆专用营运额度投放周期原则上为一年两次。投放数量根据市场供需状况和已投放额度使用情况,由市道路运输局动态调控,实行总量控制。

(二)投放方式

本市新能源小型货运车辆专用营运额度采用专家评审和集体会审两种投放方式。

对于首次申领额度的企业,采用专家评审的方式。申请企业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市道路运输局以集中批复形式,向企业明确投放额度数量及有效期。企业在批复有效期内完成申领程序。

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市交通委专家库中抽选产生。

对于申请增加额度的企业,采用集体会审的方式。市道路运输局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集体会审。申请企业经集体会审通过后,市道路运输局以集中批复形式,向企业明确投放额度数量及有效期。企业在批复有效期内完成申领程序。

四、额度申请

(一)对于首次申请额度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市道路运输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符合以下条件的材料:

1.申请人应为本市合法注册的法人。

2.企业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3.企业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4.企业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5.企业的信用承诺,内容包括材料的真实有效,实行公司化经营,额度不实施转让、新增车辆接入管理部门认可的统一监测平台等。

(二)对于申请增加额度的企业,应当向市道路运输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符合以下条件的材料。

1.企业经营情况说明,包括原有额度使用率、车辆使用强度,车辆使用效率等相关运营指标说明。

2.企业经营车辆应接入管理部门认可的统一监测平台。

3.企业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4.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管理人员。

5.企业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6.企业应未纳入道路运输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无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五、车辆要求

使用新能源小型货运车辆专用营运额度的车型应符合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或其他相关车型目录。本市鼓励企业购买符合《纯电动营运轻型货运车辆选型要求》团体标准的车辆。

六、支持政策

鼓励企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新能源小型货运车辆专用营运额度投放优先考虑原有营运额度使用率高、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

七、监督管理

(一)新能源小型货运车辆专用营运额度使用期限为8年,企业额度在使用期限内可以循环更新使用,额度使用期限到期后根据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等情况,由市道路运输局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额度延续或收回处理。

(二)市道路运输局对获得新能源小型货运车辆专用营运额度的企业,做好登记,相关信息纳入市交通委额度管理数据库,新能源小型货运车辆专用营运额度在额度信息管理系统中标注为“小型货运(新能源专用)”。

(三)市道路运输局委托第三方,承担本市新能源小型货运车辆营运数据采集与监测平台建设、运营维护、数据研究及信息提供等工作。使用新能源小型货运车辆专用营运额度的企业车辆应按要求统一接入管理部门认可的统一监测平台。

(四)新能源小型货运车辆专用营运额度不得随车过户转移,使用新能源小型货运车辆专用营运额度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更新时,仅限于更新纯电动汽车或燃料电池汽车,不得更新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

(五)使用新能源小型货运车辆专用营运额度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所有权发生转移,且二手车新能源汽车受让继续用于营运的,受让方应当具备有效的小型货运车辆专用营运额度,转移方和受让方应向市道路运输局提出申请,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市道路运输局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企业擅自办理车辆过户并随车转让额度的,经查实,市道路运输局对企业擅自转让的额度予以核销,同时将该企业及法人纳入道路运输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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