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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1 浏览次数:19,454 次 原创
电车汇消息:2021年5月25日,嘉兴市多部门联合发布了《嘉兴市2021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补资金使用操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自2021年1月1日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
1)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按已取得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2)燃料电池汽车按不低于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1:1给予地方配套补贴。燃料电池汽车技术要求参照当年度中央财政补贴相关技术要求。如今后国家政策对地方财政配套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3)每辆车享受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的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价格须与市场公允价相符)的50%。如补贴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50%的,按车辆销售价格的50%扣除中央财政补贴后计算地方财政补贴金额。
二)充换电(加氢)基础设施建设补贴标准:
社会公用充电站按额定充电功率400元/千瓦标准进行补贴,且平均至每个充电桩不超过15000元;社会公用换电站按额定充电功率400元/千瓦标准进行补贴。
对加氢站(固定式)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20%进行补助,金额最高不超于400万元。
个人自用充电桩于报装后给予一次性600元/人的充电费补贴,由电力部门每半年度以充值方式划入个人消费者自用充电桩电表账户。
三)充换电运营服务补贴标准:以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接入“市级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统计的2021年度充电量为基准,按照每千瓦时0.15元标准给予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补贴,对高速公路服务区、综合供能服务站等区域内的保障型充换电设施将补贴标准提高至0.25元/千瓦时。
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发改局: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补政策的通知》(浙财企〔2020〕73号)文件精神,经嘉兴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嘉兴市2021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补资金使用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嘉兴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4月9日
嘉兴市2021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补资金使用操作细则
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关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9〕213号)、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补政策的通知》(浙财企〔2020〕7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补贴内容
(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
1。补贴产品。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市购买,在市本级完成上牌并运行,且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国产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2。补贴对象。符合要求的单位或个人购车者。单位购车者指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各类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个人购车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拥有本市户籍人员;持有效的本市《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持有效的本市《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且近两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驻嘉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并在本市连续居住两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3。补贴标准。
(1)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按已取得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2)燃料电池汽车按不低于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1:1给予地方配套补贴。燃料电池汽车技术要求参照当年度中央财政补贴相关技术要求。如今后国家政策对地方财政配套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3)每辆车享受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的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价格须与市场公允价相符)的50%。如补贴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50%的,按车辆销售价格的50%扣除中央财政补贴后计算地方财政补贴金额。
(二)充换电(加氢)基础设施建设补贴
1。补贴产品。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在市本级投资建成的,主动接入“市级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的社会公用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以及公用加氢站;在市本级通过电力部门单独报装的个人自有新能源汽车充电桩。
2。补贴对象。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公用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加氢站)投建主体;在本市购买新能源汽车并上牌的,在市本级范围内自有(或有1年及以上使用权)固定车位上通过电力部门报装自用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个人消费者,个人消费者须符合的其他条件参照前述对个人购车者的要求。
3。补贴标准。社会公用充电站按额定充电功率400元/千瓦标准进行补贴,且平均至每个充电桩不超过15000元;社会公用换电站按额定充电功率400元/千瓦标准进行补贴。对加氢站(固定式)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20%进行补助,金额最高不超于400万元。个人自用充电桩于报装后给予一次性600元/人的充电费补贴,由电力部门每半年度以充值方式划入个人消费者自用充电桩电表账户。
(三)充换电运营服务补贴
1。补贴产品。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市本级范围内通过公用充换电设施为新能源汽车车主所提供的充换电服务。
2。补贴对象。本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
3。补贴标准。以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接入“市级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统计的2021年度充电量为基准,按照每千瓦时0.15元标准给予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补贴,对高速公路服务区、综合供能服务站等区域内的保障型充换电设施将补贴标准提高至0.25元/千瓦时。
二、申请程序和资金拨付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参与车辆补贴、充换电设施运营补贴的申报、审核及抽查工作,每半年度组织一批申报和补贴。
(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
1。购车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银行账户等。
2。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已售新能源公交车、燃料电池汽车车型的检验报告。
3。提供车辆销售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车辆买卖合同;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电池、电机、电控发票(价格证明);完税证明;车辆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
4。购买车辆已取得中央财政补贴的相关材料。
5。企业申请补贴信息真实性承诺书。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公用充换电(加氢)基础设施建设补贴
由符合条件的公用充换电设施(加氢站)投建单位准备好以下材料,通过“嘉兴市企业服务综合平台”向市本级各区发展改革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由区级发改部门审核后,提交至市发展改革委:
1。项目投资建设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户名称、银行及账号。
2。充换电设施(加氢站)建设备案、验收资料(建议投建主体在属地通过投资3.0平台进行项目备案赋码);
3。符合国家相关资质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及设备投资财务投资清单;
4。证明充换电设施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的检验检测或认证等资料;
5。证明充换电设施具有公用属性,且已接入市级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的有关资料;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三)个人充电桩补贴
每半年度根据国网嘉兴供电公司提供的2021年度《嘉兴市个人自用充电桩报装入网情况表》,经审核确定后,将资金拨付至国网嘉兴供电公司,由其负责划入个人消费者自用充电桩电表账户。
(四)公共充换电运营服务补贴
由公用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准备好以下材料,通过“嘉兴市企业服务综合平台”向市本级各区发展改革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由区级发改部门审核后,提交至市发展改革委:
1。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机构代码、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
2。与场地方签订的充电设施建设合作协议或相关材料。
3。充换电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相关文件。
4。市级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开具的接入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五)材料审核
由第三方机构形成总体审核报告,经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讨论审议,并经市发展改革委党组集体讨论决策,将车辆补贴和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补贴审核结果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程序发放补贴资金,并适时对补贴对象开展抽查。
三、责任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为嘉兴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部门,负责做好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的组织实施工作,牵头组织落实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等工作;市财政局根据申请,及时将上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奖补资金下达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市新能源公交车的推广应用工作;各县(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组织实施工作,制定并落实地方配套政策。
四、工作要求和监督管理
(一)经事后抽查或审计,对车辆及充换电基础设施与申报材料不符、性能指标未达到要求、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助资金的企业(个人),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取消其享受我市补助的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本细则自2021年1月1日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实施期间如国家(省)政策有调整并与本细则冲突,按上级政策要求实施。
(三)所有同级专项资金补助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防止发生重复补贴现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市本级,在嘉兴所辖县(市)推广的新能源汽车和投资建设、运营的充换电设施(加氢站),县(市)可参照本细则进行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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