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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8 浏览次数:12,785 次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 告
2019年5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豫政〔2018〕30号)有关要求,加强机动车污染控制,在全省范围内提前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8352.6-2016)和《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691-2018)中第六阶段排放标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起,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应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6a或6b阶段标准要求;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燃气汽车应符合《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6a或6b阶段标准要求;销售和注册登记的公交、邮政、环卫等城市用途重型柴油车应符合《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6a阶段标准要求。自2020年7月1日起,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进口的公交、邮政、环卫等城市用途重型柴油车应符合《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6a阶段标准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应符合《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6a阶段标准要求。
二、各销售企业应当提前组织安排好销售计划,在经营场所明示本公告有关内容,履行向购车者告知本公告的义务,并在与购车者签订购销合同时予以书面提示。
三、自上述标准实施之日起,对不符合公告要求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工信、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督检查,对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车辆的,严格依法处罚。
四、上述标准实施设1个月过渡期,在标准实施时间之前开具购车发票的,自标准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26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4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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