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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8 浏览次数:31,817 次 EV之家
EV之家讯:中国裁判文书网11月12日的(2019)沪0114刑初1015号文件“项某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中透露,被告人项某在担任上海新能源汽车数据中心担任高管职位期间,利用负责审核新能源车企新车型数据接入符合性等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现金等。行贿方包括吉利汽车、北汽新能源、比亚迪、奇瑞新能源、众泰新能源、广汽新能源、上汽集团乘用车分公司等在内的15家新能源车企的工作人员。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项军,男,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
辩护人宋开诚,上海正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丁蒙雅,上海正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三部刑诉[2019]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项军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君、被告人项军及其辩护人宋开诚、丁蒙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犯罪事实
2016年7月至2017年8月间,被告人项军由国有独资公司上海国际汽车城(集团)有限公司委派至民办非企业上海新能源汽车数据中心(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墨玉南路XXX号XXX层)担任综合部主管期间,利用负责审核新能源车企新车型数据接入符合性等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贿赂共计价值人民币7万余元(以下币种相同)。具体如下:
1.2016年7月,其收受奇瑞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瑞公司)工作人员查争鸣给予的购物卡合计价值2万元。
2.2016年国庆节前、2016年底,其先后二次收受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龙公司)工作人员闫志虎给予的购物卡合计价值1万元。
3.2016年11月,其收受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单利勇给予的购物卡合计价值1万元。
4.2017年春节前、2017年年中,其先后二次收受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黄圣珊给予的购物卡合计价值1万元。
5.2017年3月、2017年7月,其先后二次收受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新能源汽车公司)工作人员郑广州给予的现金合计1.3万元。
6.2017年4月,其收受浙江吉利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张晓东给予的现金1万元。
7.2017年上半年,其收受广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周志军给予的现金0.2万元。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事实
2017年9月起,被告人项军与上海新能源汽车数据中心签订劳动合同,先后担任该中心数据质量监测总监、车企管理部副经理,其利用负责审核新能源车企新车型数据接入符合性等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至2018年6月间,多次收受贿赂共计价值18万余元。具体如下:
1.2017年9月,其收受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王海涛给予的购物卡合计价值0.3万元。
2.2017年9月、2018年上半年,其先后二次收受广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周志军给予的现金合计1万元。
3.2017年10、11月,其收受东风特汽(十堰)专用车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骆志顺及该公司合作伙伴张家港富瑞氢能装备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丁镭哲给予的现金合计6万元。
4.2017年11月,其收受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荣雪东给予的现金0.5万元。
5.2017年11月,其收受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徐学庆给予的现金1万元。
6.2017年11月、2018年3月,其先后二次收受北京新能源汽车公司工作人员郑广州给予的现金合计2万元。
7.2017年12月、2018年6月,其先后二次收受浙江吉利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张晓东给予的现金合计2万元。
8.2018年初,其收受申龙公司工作人员闫志虎给予的购物卡合计价值0.5万元。
9.2018年l月、4月,其先后二次收受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乘用车分公司工作人员丁莉给予的现金合计0.5万元
10.2018年3月,其收受杭州长江汽车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郑晨给予的现金1万元。
11.2018年3月,其收受上海循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余建东给予的购物卡合计价值0.5万元。
12.2018年4月,其收受奇瑞公司工作人员查争鸣给予的购物卡合计价值0.5万元。
13.2018年4月、6月,其先后二次收受成都大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张希翔给予的现金合计3万元。
2019年1月17日,被告人项军经电话通知后主动至上海市嘉定区监察委员会办案点,在接受询问时主动交待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到案后亦作了如实供述。案发后,项军已退缴了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项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荣某某、陈某某、乔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有关行贿人员的证言,监察机关出具的立案决定书、工作情况,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有关的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证》、上海新能源汽车数据中心设立及登记材料、项军任职及职责材料、《通知》《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申请要求》《通过备案的新能源乘用车车企名单》《通过备案的商用车车企名单》《符合性报告》《检测报告》、缴款凭证、聊天记录、刑事判决书以及被告人项军的户籍信息、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军身为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项军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认为,项军犯两罪,应予数罪并罚。控、辩双方认为,被告人项军在受贿犯罪中,具有自首情节,又能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其在非国家工作受贿犯罪中,也具有自首情节,能积极退赃,亦可以从轻处罚。上述意见,均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结合项军的前科情况、收受贿赂的次数等,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对辩护人关于项军可适用缓刑的建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项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2020年2月20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吴颂
人民陪审员 朱世瑛
人民陪审员 金惠静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洋洋
初审消息来源:中国裁判文书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b49d100d65f8449a8045ab03008f26fe
EV之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又查询到了终审裁定,(2019)沪02刑终1439号”项军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项军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于2019年8月14日作出(2019)沪0114刑初1015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项军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在案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项军不服,提出上诉。审理过程中,项军申请撤回上诉。
终审消息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7de38337f3344c1a8890ab03008fbcd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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