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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对有营运里程要求的新能源车补贴资金进行统计

2019-11-11 浏览次数:12,174 次 电车资源

海南省11月7日发布《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有营运里程要求的新能源汽车地方购车补贴资金统计的通知》。通知要求新能源汽车销售、运营企业对接车辆生产企业,详细了解、梳理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25日在海南区域销售、运营的新能源汽车申请国家补贴清算情况,并做好统计。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有营运里程要求的新能源汽车地方购车补贴资金统计的通知

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运营企业:

根据《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琼财建〔2017〕1587号)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除私人购买的新能源乘用车、作业类专用车(含环卫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民航机场场内车辆等外,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均有运营里程考核要求。累计行驶里程需达到国家补贴要求满足的行驶里程后方可领取地方购车补贴,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车辆获得行驶证年度执行。

2018年以来,我厅会同省财政厅对2017年起在海南省推广的新能源汽车(非个人用户车辆)进行了2次补贴集中清算,但符合行驶里程且通过国家清算的车辆较少,大部分车辆尚不满足地方购车补贴发放的要求。

为做好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地方购车补贴资金清算工作,请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运营企业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一、梳理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25日,在海南省销售的新能源汽车情况,车型需纳入当年度国家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目录》,统计车辆为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作业类专用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民航机场场内车辆除外)。已申报海南省地方财政补贴的车辆不列入此次统计范围。

二、新能源汽车销售、运营企业应对接车辆生产企业,详细了解在海南区域销售、运营的新能源汽车申请国家补贴清算情况,并做好统计。

三、各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运营企业应准确填报车辆行驶里程情况,我厅将开展随机抽查,对于弄虚作假的企业取消补贴资格。

请各单位按照上述要求准确填写附表,并于11月30日前将电子版报送至邮箱hngxtgjsc@163.com。

特此通知。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9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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