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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1 浏览次数:18,206 次 深圳市新能源车辆应用推广中心
近期,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发布《关于继续对异地号牌载货汽车实施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深公交(通)〔2019〕154号)和《关于对新能源纯电动物流车继续实施通行优惠政策的通告》(深公交(通)〔2019〕147号)。有关企业针对两份通告中涉及到异地新能源载货汽车通行权的理解产生争议,我中心就相关问题向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请示,复函如下:
《关于继续对异地号牌载货汽车实施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深公交(通)〔2019〕154号)第三条规定:“下列非本市核发机动车号牌载货汽车不受上述限行措施限制:(一)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二)新能源车、香港号牌(含香港内地牌和内地香港牌)、使领馆号牌车辆。”这条规定是否说明“异地新能源载货汽车不受通告所述限行措施限制”?
深圳交警局:根据《关于继续对异地号牌载货汽车实施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深公交(通)〔2019〕154号)第三条规定:“下列非本市核发机动车号牌载货汽车不受上述限行措施限制:(一)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二)新能源车、香港号牌(含香港内地牌和内地香港牌)、使领馆号牌车辆”,异地新能源载货汽车不受《关于继续对异地号牌载货汽车实施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所属限行措施限制。
《关于对新能源纯电动物流车继续实施通行优惠政策的通告》(深公交(通)〔2019〕147号)规定,已完成电子备案登记,接受监管的新能源纯电动物流车享有相应的通行优惠。这是否说明“完成电子备案,接受监管的异地新能源纯电动物流车享有与深圳号牌新能源纯电动物流车同样的通行优惠”?
深圳交警局:目前异地新能源纯电动物流车暂不能办理电子备案,根据《新能源纯电动物流车电子备案规程》的具体要求,目前只有“在深圳市登记上牌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燃料种类表明为‘电’的微、轻、中及重型载货汽车”才属于电子备案的办理范围。
因此,异地新能源纯电动物流车,目前只是不受《关于继续对异地号牌载货汽车实施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所述限行措施限制,但是不能享受《关于对新能源纯电动物流车继续实施通行优惠政策的通告》中所述的通行优惠。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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